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巨擘科技等公司與荷蘭皇家飛利浦公司間光碟製造專利權侵權賠償官司,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合議庭日前宣判,駁回巨擘等公司上訴,巨擘等須賠償新台幣20億元之外,並加計直到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可觀利息。 智慧財產法院審判長李得灶、法官蔡惠如,以及何君豪組成的合議庭指出,巨擘科技及其董事長祁牲、巨擘先進及其董事長邱丕良等被告,必須共同負擔連帶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 飛利浦是在我國取得第34345號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保護期間自1988年6月11日起自2008年6月11日止。 巨擘科技與巨擘先進則是台灣著名的製造銷售CD-R及CD-RW可錄式光碟產品大型廠商。 1997年6月23日,飛利浦與巨擘科技簽訂專利授權契約,但巨擘科技於簽約後,自1997年第4季起就違約拒絕給付權利金,也不交付權利金報告,飛利浦因此在2000年3月21日終止專利授權契約。 飛利浦於是一狀告進智慧財產法院,2010年10月18日,智慧財產法院一審法官曾啟謀審結判決,巨擘科技等敗訴,必須賠償飛利浦20億元及相關利息。 巨擘科技等敗訴的主因,除巨擘等無法舉證飛利浦的專利不具進步性外,巨擘在其2000年及2002年到2007年報,及公司網站中記載,巨擘的120mm可錄式光碟提供700MB的容量,透過光碟燒錄機可燒錄出在一般CD-ROM上可讀取的格式。因而可知巨擘的可錄式光碟符合飛利浦橘皮書Part II的規格。法院於是認定,巨擘已涉侵權行為。 二審合議庭另判決指出,巨擘在兩造間權利金爭議案件中,始終主張專利授權契約違反公平法規定,所以依民法相關規定,應歸無效。但如巨擘科技主張專利授權契約自始無效,則巨擘未經飛利浦同意,就利用飛利浦的專利製造銷售CD-R及CD-RW,就是對飛利浦專利權的侵害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今年6月14日此判決非最終判決,巨擘得在收到判決書後20天內,依法聲明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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