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24)日表示,有關LG、Pioneer、Philips 及Sony組成專利聯盟的申報結合案,經考量此結合案有助於降低台灣DVD產品製造商取得授權的交易成本,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但為避免利用專利聯盟限制競爭,委員會議決議在附加5項負擔條件下,不禁止結合。 公平會表示,LG Electronics, Inc.、Pioneer Corporation、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及Sony Corporation等4家業者,預定各取得One-Red, LLC公司1/4股權並組成專利聯盟,4業者本身都擁有製造DVD產品所需的專利技術,也實際從事DVD產品的生產。 根據專利聯盟相關契約顯示,聯盟將只包含經獨立專利專家定期審核的必要性、互補性專利及有效專利,且該聯盟非屬封閉性專利聯盟,須對所有必要專利持有人開放;所有參與聯盟的授權人也必須以合理無差別待遇的條件對要求單獨授權者個別進行授權;並訂有相關條款禁止授權人揭露機密資訊,避免聯盟成員共謀的可能性,也有避免授權人取得被授權人在出貨前申請批次授權時所提交資訊等條款。 另外,該聯盟回饋授權的範圍僅限必要專利,且允許回饋授權能獨自授權其專利,避免因回饋授權而降低被授權人的研發誘因。且專利聯盟相關契約中也沒有任何條款阻止授權人使用競爭技術、開發競爭性標準或產品。 公平會指出,如果禁止這項結合案,我國DVD產品製造商將必須逐一向各專利持有人進行授權協商,交易成本及加總的權利金,預期將比經由One-Red, LLC公司為高,也就是說,透過專利聯盟可使國內製造廠商容易取得必要專利授權,降低交易成本,並避免侵權及訴訟風險。 同時,專利聯盟增加使用授權人必要專利的機會,應可增進下游市場競爭,且不使授權人取得或交換敏感資訊,尚不致對上下游垂直競爭形成不利影響。 不過,為避免利用專利聯盟進行限制競爭行為,公平會委員會議也決議附加5負擔,不禁止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所附加的負擔條件包括: 一、不得針對DVD產品有價格或產量的限制協議、交換重要交易資訊等聯合行為。 二、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技術使用範圍、交易對象及產品價格。 三、不得限制被授權人爭執經授權專利的必要性及有效性。 四、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或期滿後研發、製造、使用、銷售競爭商品或採用競爭技術。 五、不得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等。 新聞來源: YAHOO新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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